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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銷售、維修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車、三輪低速電動載貨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及通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電動車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產品質量、電動車銷售市場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車維修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工業(yè)和信息化、生態(tài)環(huán)境、發(fā)展改革、財政、城市管理、郵政等部門和殘聯(lián)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監(jiān)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維修
第五條 電動車生產者應當加強標準管理和質量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組織生產電動車。
電動自行車的生產者、進口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其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
第六條 電動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實設計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制動性能、外形尺寸等參數(shù),并建立實名制銷售臺賬,確保銷售的電動車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電動車維修者應當建立維修臺賬,在維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外形特征與技術參數(shù)。
第八條 電動車銷售者、維修者應當提供電動車廢舊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臺賬,并將收集的廢舊電池交由生產者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統(tǒng)一處理。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九條 電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電動車所有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ㄒ唬┧腥说纳矸葑C明;
(二)購車發(fā)票等車輛來歷證明;
。ㄈ┱嚦鰪S合格證明;
。ㄋ模┓煞ㄒ(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申辦電動輪椅車牌證的,殘疾人應當提交殘疾證明。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電動車所有人申請后,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審核材料,辦結登記,并發(fā)放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一條 準予登記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對本條例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過渡期備案登記管理,過渡期五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郵政、快遞、環(huán)衛(wèi)等專用三輪低速電動載貨車需要加裝載物車箱和遮雨篷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外形尺寸、箱體顏色等標準加裝,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驗同意后,方可申辦登記。
拼裝和擅自改裝的電動車,不予辦理登記。
互聯(lián)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應當按規(guī)定申辦登記。
第十二條 電動車登記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電動車行駛證實行電子化管理。
電動車登記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工本費的收取,應當嚴格執(zhí)行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電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內容變更、注銷及盜搶備案登記,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駛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車的,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ǘ{駛三輪低速電動載貨車的,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并取得機動車D駕駛證;
(三)駕駛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并取得C3以上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電動車牌證辦理網點,將辦理時間、地點、條件、程序等事項向社會公布;推行網絡申請登記。
鼓勵帶牌銷售電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銷售者協(xié)助辦理電動車登記事項。
第十六條 不得對電動車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能嚿眍伾、車身外觀、車燈;
(二)加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及其他警用設備;
。ㄈ┘友b座位、車篷、車箱、支架以及加長車身、加高圍板;
。ㄋ模└难b或者拆除電動車限速裝置;
。ㄎ澹└难b、加裝動力裝置或者充電裝置。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十七條 電動車應當在取得市、縣(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路行駛。
電動輪椅車只準殘疾人和老年人駕駛。殘疾人駕駛電動輪椅車應當攜帶殘疾人證明。
駕駛三輪低速電動載貨車和小型低速電動汽車上路行駛,應當攜帶駕駛證。
第十八條 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規(guī)定位置懸掛號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ǘ┳袷亟煌ㄐ盘枱、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ㄈ┳袷赝ㄐ新范、通行時間的管理規(guī)定;
。ㄋ模╇妱幼孕熊、電動輪椅車、三輪低速電動載貨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在十字路口有綠色行車區(qū)域的,應當在綠色行車區(qū)域內行駛,不得跨越其他區(qū)域行駛;
。ㄎ澹┬旭偸茏璨荒苷P旭倳r,在可以通行和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臨時借用相鄰的車道行駛,待行車正常后應當立即返回規(guī)定行駛的車道;
。{駛人、搭乘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九條 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駕駛無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車,駕駛偽造、變造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車;
(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
(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最高時速超過十五公里;
。ㄋ模┠嫦蛐旭;
。ㄎ澹╋嬀坪篑{駛三輪低速電動載貨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醉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車;
。{駛未達到城市快速路規(guī)定的行駛速度的電動車駛入城市快速路;
(七)車門、車箱、圍板沒有關好時行車;
。ò耍┰谌喌退匐妱虞d貨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九)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十一)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妨礙安全駕駛的;
(十二)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二十條 電動車載人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兒童;
。ǘ╇妱虞喴诬、三輪低速電動載貨車不得載人;
(三)小型低速電動汽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搭載人數(shù);
(四)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規(guī)定,不得遺撒、飄散載運物;
。ㄎ澹┎坏脭y帶、牽引動物,不得拖掛載人載物等裝置。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通行情況,可以在一定時間一定路段對電動車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的地點停放;在未設定停車地點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設施。
電動車不得進樓入戶停放或者充電。
第二十三條 三輪低速電動載貨車、小型低速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從登記之日起滿八年或者行駛滿二十萬公里。
第二十四條 電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xiàn)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電動車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員,并迅速報警。因搶救傷員需變動現(xiàn)場的,應當標明位置。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自行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有爭議的,應當報警處理。
第二十五條 鼓勵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鼓勵互聯(lián)網租賃、快遞、外賣等企業(yè)為電動車駕駛人購買人身傷害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管理電動車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本條例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過渡期滿后仍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九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輪椅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教育并處以警告;情節(jié)較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予罰款:
。ㄒ唬o牌上路行駛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ǘ┎话凑战煌ㄐ盘栆(guī)定通行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ㄈ┎话匆(guī)定車道行駛的,處以三十元罰款;
(四)超過規(guī)定速度行駛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ㄎ澹┠嫦蛐旭偟模幰远P款;
(六)醉酒后駕駛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ㄆ撸┎辉谝(guī)定地點停放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ò耍┎话匆(guī)定載人、載物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ň牛┥米园惭b車箱、棚架和遮雨棚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條 三輪低速電動載貨車和小型低速電動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交通管理規(guī)定的,按照同類型機動車違法處罰的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罰,同一違法行為的罰款執(zhí)行最低限額,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駕駛拼裝的電動車上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電動車,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電動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有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行為的,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電動獨輪車、電動搖擺車、電瓶旅游觀光車、電動平衡車、兩輪并排式電動滑行車等車種,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管。
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普通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相關法律規(guī)范調整。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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